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并提供证明材料),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生产商或代理商所代理的生产商的名单和产品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评价合格。
2.生产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检测和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3.生产商或代理商 出具清晰真实近3年(2013\2014\2015年)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信誉,出具银行或信用机构证明。
4.生产商或代理商需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生产商或代理商近三年内在铁路重点工程或国家大中型项目有供货业绩;
6.生产商或代理商信用良好,不存在铁道部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存在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
7.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省部级及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2015年以来投标物资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各项技术指标符合指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并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出具制造厂授权函。
8.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1年内没有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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